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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市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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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商系统统计工作, 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依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周期
  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评范围
  各县市区局及统计人员。
  三、考评内容
  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2.临时性统计项目和调查任务;
  3.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
  4.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基础设施建设;
  5.统计执法与规范化管理。
  四、评分标准
  (一)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35分)
  1.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8分。数据通过FTP服务器报送的以收到日期为准,打印报表以寄出时间为准。迟报1天扣4分,迟报2天扣8分,直至扣完本项得分(下同)。迟报3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2.报表数字准确无误15分。报表上报后经审核发现报表中的逻辑关系错误、表内和表间的数字关系错误、重复填报及漏报、补充资料漏填以及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未按规定填报的,每笔扣0.5分。
  3.报表按规范要求填报3分。不按规定纸张格式(A4打印纸)上报的扣1.5分;不写填报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综合统计人员签名,不填报送时间的每项扣0.3分。
  4.报表全面(包括空表)2分。每缺一张表扣0.5分。
  5.集中审核准确无误7分。集中审核过程中,互换报表双方任何一方未给对方错误审核查出的,给予互换双方同样的差错扣分。每笔扣0.5分。
  (二)临时性统计项目和调查任务(5分)
  按照市局布置完成的临时性统计项目和调查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的每次每项扣2.5分。
  (三)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15分)
  基本任务包括各专项半年报、年报统计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或统计调查报告,每年报送质量较好、时效性强的统计分析资料为15分。
  1.按照规定时间、数量报送的得5分。每少一篇扣0.5分,超过规定时间的每拖1天扣0.5分。
  2.统计分析资料的质量标准(10分)
  (1)分析内容有数字、有情况、有观点、问题准确,分析透彻,建议与对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3分);
  (2)选题准确,资料可靠,观点鲜明,能够提出具有方向性、合理化的建议(3分);
  (3)时效性强,反映情况及时(2分);
  (4)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2分);
  (5)被市局评为优秀统计分析的每篇奖励2分。
  (6)在省、市以上媒体发表统计分析或统计调查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的统计分析或调查报告被采用或领导批示的每篇奖励3分。
  (四)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基础设施建设(30分)
  1.综合统计机构、业务科室和工商所有明确的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保障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和市局《统计工作规定》及本《办法》的顺利实施(4分)。
  2.县级以上工商局办公室设有综合统计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各业务科室、基层工商所均配有胜任统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5分)。
  3.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人员, 应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原则上连续从事统计工作不能少于1年(3分)。
  4.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和统一。根据报表需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格式、内容统一,符合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求,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的原则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信(5分)。
  5.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装订、编号、整理、移交,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并纳入本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内的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积极推行统计档案存储光盘化;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汇编成册(5分)。
  6.全面推行统计工作的现代化。统计岗位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使用省局推广的统计软件编制、审核、汇总报表并进行网络传输;不断提高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准确性,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8分)。
  (五)统计执法与规范化管理(15分)
  1. 县级以上工商局,至少有1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能够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或者自行组织统计执法检查(2分)。
  2.全市工商系统专、兼职统计人员全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积极参加省、市局组织的统计人员培训班(3分)。
  3.能够严格实行省、市局下发的统计工作制度,并制定相关的统计工作制度(2分)。
  4.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局综合考评,制定严格的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及相关措施(3分)。
  5.针对全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和建设性意见, 被市局在工作中采纳的(5分)。
  五、考评办法与资格要求
  (一)市局每年在全市系统开展一次“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和“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考评按照平时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业务科室按照本办法考评内容的前三项进行计分后报市局综合统计岗位;市局综合统计岗位再结合本办法考评内容的后两项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根据名额分配情况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研究上报。待市局考评小组研究确定后,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单位和个人的先进考评资格。
  1.有明显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和省局《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
  2.法制与各专项案件总数误差较大或出现人为调整数据的;
  3.落实省局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出现拖延、推诿,严重影
  响全局工作的;
  4.统计数据存在“两本帐”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弄虚作假现象的;
  5.综合考评得分率在85%以下的;
  6.统计数据迟报3天以上的。
  六、表彰名额分配和奖励办法
  (一)名额分配。
  1.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取综合排名前八名,评为市级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
   2.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县市区局被市局评为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的表彰2名先进工作者,其余表彰1名。
  (二)奖励办法。凡被省局评为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各县市区局应参照市局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凡被市局评为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各县市区局应参照本单位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考评制度。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烟工商办字〔2004〕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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