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评估办法》、《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统计调查体系,实现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减轻被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局、基层工商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搜集工商工作情况,基于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第五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六条 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八条 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九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条 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制定,经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制定,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统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单位执行当地统计部门的调查项目,调查数据需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单位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报表式样、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对送审的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收到当地统计部门的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统计部门,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第四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经当地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对统计调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十七条 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本单位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单位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其它业务科室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八条 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或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经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第二十条 为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各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程序履行的审批或备案、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统计调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所属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县两级局机关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岗位,并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第二条 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至少一名;各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四条 统计人员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还需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备组织开展统计调研、检查,对统计工作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工作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单位及辖区内的所有统计工作,应做到分工明确、管理有序。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人员,需填写《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人员调动申请表》,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后,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条 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建议将其调离统计岗位。 第八条 市、县两级局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工作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省、市局规定的统计任务; (二)除完成自身承担的统计工作外,还要牵头负责各业务科室报表的审核与传输,督促审核和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管理等等; (三)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和考核制度; (四)推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现代化; (五)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不定期地开展统计调研和检查工作; (六)每年根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参加当地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促使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七)根据统计人员的变动情况,组织开展统计人员培训计划 ; (八)整理、汇总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实行统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九)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十)按要求参加政府及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 (十一)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业务职能科室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工作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 (二)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同时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的撰写工作; (四)针对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开展统计调研和检查工作,并将结果撰写成统计报告。 第十条 基层工商所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规定,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 (二)积极配合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上级对口统计人员工作; (四)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布置的其他统计任务。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文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统计,及时准确地完成省、市局规定的常规统计项目及临时性统计项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抵制、检举和控告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并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研、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统计资料的管理,实现统计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资料实行分级集中管理,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条 统计资料归档后,必须按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统计资料的归档 第四条 统计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调查报告、存储统计数据的光盘及其它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整理时按照分门别类、便于保存和查找的原则,搞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分别立卷、编目、存放。 第七条 统计档案内容应包括:资料名称、保存期限、起始年月、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起始年月、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一律用卡码机打印。 第八条 归档的案卷符合规范化要求。案卷质量达到资料齐全完整,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排列科学,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标题简明确切,卷内目录完整,书写工整,装订结实,整齐美观,案卷排列合理。 第九条 立卷归档时间要求:统计报表一季度一归档,统计分析每半年一归档,其它统计资料一年一归档。 各单位统计资料归档完成后必须及时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统计资料,如有些资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 第十条 统计资料保存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档案盒对应的目录号分别为001、002和003。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统计资料保存期限: (一)统计报表。年报为永久保存,半年报为长期保存,季报、月报、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为短期保存。 (二)统计分析。定期年报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为永久保存,定期半年统计分析为短期保存。 (三)存储统计数据的光盘为永久保存。 (四)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工作文件及其它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为短期保存。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交接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手续办理之前不得离开统计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借阅与发布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统计信息服务,并做到能够网上发布统计数据,进一步扩大统计数据的利用效果。 第十五条 对网上发布及其它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由综合统计岗位对外提供,其它部门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系统内人员查阅有关统计资料,说明用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系统外人员前来查阅本单位统计资料,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统计资料应在指定地点、指定人员监督下进行,严禁在统计资料上批注、涂改、圈点、折叠、污损。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然后填写借阅单,方可借阅。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八条 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第十九条 对外公开发表和提供对外经济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各单位应严格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二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不能直接生成统计数据的需要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必须做到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相一致。 第三条 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包括空表)、及时、准确。 第四条 统计报表由填表人盖章或签字后,经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或签字,再由分管局长审核盖章,最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统计数据上报流程:基层工商所统计人员将数据填报完成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数据上报到各县市局、分局对口业务职能科室;各业务职能科室统计人员连同本单位数据一起汇总审核无误后,交由本局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到市局对口业务职能科室;市局各业务职能科室统计人员连同市局的数据一起汇总审核无误后,交由市局综合统计人员审核,经过审核最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生成上报省局数据。所有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确保每个环节都及时准确。 第六条 各单位统计数据填报完成后,先将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到统计服务器,市局审核无误后再将打印报表通过邮局邮寄到市局。季报、半年报、年报报表上传数据时间截至到当月22日,月报上传时间截至到当月25日,另有通知的除外。 第七条 上级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的,下级单位根据《统计报表差错通知书》要求及时更改。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全面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九条 对统计报表中指标增减变化过大的统计数据,上级机关应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便于操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科学的检查、评估。 第十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应公正、科学、认真负责的进行,结合实际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结束,按有关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提高统计信息服务水平,把系统统计信息化建设推上新台阶,根据我市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建立统计专用服务器,并配有UPS电源,服务器机柜、病毒防火墙等设施;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 第三条 综合统计机构应配有专用笔记本电脑,以满足统计报表会审工作需要。统计人员必须达到人均一台标准配置的计算机,基层工商所达不到配备标准的,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要优先使用。 第四条 计算机必须安装统计报表软件,结合业务软件统计功能及统计电子台帐,实现数据采集、传输、报送、汇总的信息化。 第五条 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配备其他必要的设备:如电话、打印机、U盘等,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库。主要内容应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报表数据库、统计电子台帐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统计人员名录库等,逐步实现统计信息的现代化管理。数据库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更新。 第七条 市、县两级局应在红盾信息网上建立统计工作专栏。内容需涵盖统计法规、工作通知、工作交流、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 第八条 建立统计信息化安全机制: (一)针对市、县、工商所三级统计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登陆统计服务器的用户应建立不同的操作权限,以保证统计信息的相对安全。 (二)针对电源故障、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计算机严重损坏等运行安全因素,建立统计信息备份恢复机制。 (三)针对非法用户入侵或合法用户越权造成的未经授权的访问,非法篡改、删除信息等网络信息安全因素,建立统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制。 第九条 要在统计信息资源开发上下功夫,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条 统计人员是统计信息化的主力军,为适应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应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统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从而全面提高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统计信息化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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