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定》、《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切实发挥好统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文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条统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统计,及时准确的完成省、市局规定的常规统计项目及临时性统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抵制、检举和控告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并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研、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章统计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至少一名;各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至少一名。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还必须持有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备组织开展统计调研、检查,对统计工作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工作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单位及辖区内的所有统计工作,应做到分工明确、管理有序。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人员,需填写《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人员调动申请表》,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后,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建议将其调离统计岗位。 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工作规定,及时准确的完成省、市局规定的统计任务; (二)除完成自身承担的统计工作外,还要牵头负责各业务科室报表的审核与传输,督促审核和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管理等等; (三)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和考核制度; (四)推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现代化; (五)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不定期的开展统计调研和检查工作; (六)每年根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参加当地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促使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七)根据统计人员的变动情况,组织开展统计人员培训计划 ; (八)整理、汇总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实行统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九)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十)按要求参加政府及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 (十一)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业务职能科室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工作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 (二)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同时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的撰写工作; (四)针对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开展统计调研和检查工作,并将结果撰写成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基层工商所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规定,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 (二)积极配合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上级对口统计人员工作; (四)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布置的其他统计任务。 统计数据上报流程 第十三条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不能直接生成统计数据的需要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设置和管理。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必须做到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相一致。 第十五条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包括空表)、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由填表人盖章或签字后,经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或签字,再由分管局长审核盖章,最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否则市局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统计数据上报流程:基层工商所统计人员将数据填报完成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数据上报到各县市局、分局对口业务职能科室;各业务职能科室统计人员连同本单位数据一起汇总审核无误后,交由本局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到市局对口业务职能科室;市局各业务职能科室统计人员连同市局的数据一起汇总审核无误后,交由市局综合统计人员审核,经过审核最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生成上报省局数据。所有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确保每个环节都及时准确。 各单位统计数据填报完成后,先将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市局审核无误后再将打印报表通过邮局邮寄到市局。季报、半年报、年报报表上传数据时间截至到当月22日,月报上传时间截至到当月25日,另有通知的除外。 上级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的,下级单位根据《统计报表差错通知书》要求及时更改。 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全面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统计分析中要有数字、有问题、有观点,做到问题分析透彻、准确,并能够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统计分析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统计调查报告。 撰写统计分析既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又要对统计数字进行科学地分析,深入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类统计分析由各业务科室统计人员撰写,综合统计人员统一上报。综合统计人员要做好组织、督促、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定期统计分析上报时间为半年报和年报报表上报的7日内,定期统计分析的上报资料要符合行文规范的要求;专题统计分析业务职能部门每年至少报送两篇,时间最迟不超过当年的11月15日。 定期统计分析必须要附统计分析表。 第二十三条为不断提高全市系统统计分析水平,市局开展优秀统计分析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分析,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表扬,并将其作为统计工作年终评先树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 (包括存有统计数据的计算机介质)、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和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统计文件。 统计档案主要包括: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两类,他们是通过科学的指标体系,采取多种形式,搜集、整理而形成的有价值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必须保持连续完整,实行档案化管理,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按归档要求统一装订、编号、整理并编制保管成册。 第二十六条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要严格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保存年限:月报及临时性的统计资料为2年,半年报及统计分析资料为5年,年报及统计分析资料为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对外公开发表和提供对外经济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科学有效的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更好的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人员应至少有两人持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数字的真实性、统计资料的归档情况、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三十二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统计执法检查结束后应下发通报,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对各单位以及有关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补充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促进统计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六条市局对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统计人员的调动情况适当安排统计教育培训的次数。 第三十七条统计教育培训的范围: (一)市局培训的对象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综合统计人员及各业务专项统计人员; (二)基层工商所统计人员的培训由县级局自行组织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定》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统计工作的管理, 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依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考评周期 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评的范围及对象 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和省、市两级局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局机关、各县市局分局、基层工商所及统计人员适用本办法。
考评内容 1. 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2. 临时性统计项目、调查任务; 3. 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 4.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设施建设; 5. 统计执法、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的落实情况。
考评办法 采取分次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本考核每季度以500分为基础,上不封顶,年底考评累计总分基础为2000分。每次评比总分基础分为500分,其中统计报表基础分为220分,临时性统计项目、调查任务基础分为20分,统计分析资料基础分为100分,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分为80分,统计执法、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的落实情况基础分为80分。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220分) 1. 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20分。邮寄报表的报送时间以寄出日期为准,送报表以出发日期为准,用远程通讯传输方式报送的按收到日期为准。报表迟报1天扣5分,迟报2天扣12分,迟报3天扣20分,直至扣完本项得分(下同)。迟报4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2. 报表数字准确无误120分。报表上报后经审查发现报表中的逻辑关系错误、表内和表间的数字关系错误、重复填报及漏报、补充资料漏填以及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未按规定填报的,每笔扣2分。在规定报出时间2天内,自行发现错误,主动用电话、传真等设备联系改正的,免扣分。 3. 报表按规范要求填报20分。不按规定纸张格式(含复印表、打印报表)上报的扣3分;不写填报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综合统计人员签名,不填报送时间的每项扣3分。 4. 报表全面(包括空表)20分。每缺一张表扣3分。 5.半年报、年报集中审核准确无误的40分。集中审核过程中,互换报表双方任何一方未给对方错误审核查出的,给予互换双方同样的差错扣分。每笔扣4分。 上述问题经指出,在规定时间之内未补填、补报、更正的,每拖延1天加扣2分。 报表考核实行按季通报年底综合考评的制度,差错以通报为准。发现下列任一情况者,取消单项和综合考评资格:一是事关全局的关键性指标出现错误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二是凡市局要求进行核实反馈的指标,在市局反馈前擅自对外发布统计结果的。三是所发布的统计结果与市局核定数不一致的。四是对报表中的错误,不经核实,随意改数,弄虚作假的。 (二) 临时性统计项目、调查任务评分标准(20分) 按照市局布置完成的临时性统计项目、调查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每次每项扣10分。 (三) 统计分析资料评分标准(100分) 基本任务包括各专项半年报、年报统计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或统计调查报告,每年报送质量较好、时效性强的统计分析资料为120分(数量40分、质量60分)。 1. 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的为40分。少写一篇扣5分,超过规定时间的每拖1天扣3分。 2. 统计分析资料的质量标准(60分) (1)分析内容有数字、有情况、有观点、问题准确,分析透彻,建议与对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10分); (2)选题准确,资料可靠,观点鲜明,能够提出具有方向性、合理化的建议(20分); (3)时效性强,反映情况及时(15分); (4)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15分); (5)能够将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另奖励10分; (6)被市局评为优秀统计分析的每篇另奖励10-20分。 统计分析上报方式:先发电子邮件至lin_gc@ytgsj.gov.cn,随后上报规范的文字材料。 (四)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设施建设评分标准(80分) 1. 主管领导对统计工作经常过问、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学习和业务培训(20分)。 2. 县级局办公室设有综合统计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各业务科室、基层工商所均配有胜任统计工作的专或兼职统计人员,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20分)。 3. 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人员, 应先补后调,并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工作机构的同意,同时做好工作交接。统计人员除提拔或严重失职等特殊原因外, 原则上连续从事统计工作不能少于1年(20分)。 4. 注重统计基础建设,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资料健全(10分)。 5. 推行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10分)。 6. 每年7月10日、12月10日前各报送一份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各奖励5分。将统计工作总结先发电子邮件至lin_gc@ytgsj.gov.cn随后上报文字材料至市局办公室。 (五)统计执法、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的落实情况(80分) 1. 能够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或者自行组织统计执法检查(10分)。 2. 积极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统计人员培训班(20分),自行组织安排统计教育培训班的另奖励15分。 3. 能够严格实行省、市局下发的统计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统计工作制度(20分)。 4. 针对全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有效对策和建设性意见, 被市局在工作中采纳的(30分)。 五、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考评办法按照季度考核与年度考评、单项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各科室按照本办法考评内容的前三项,按高低分排序,确定单项先进单位;然后由市局综合统计岗位再结合本办法考评内容的后两项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综合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中产生。基层工商所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以各县市局、分局推荐为主。 待市局对县市、分局考评结束后,由各县市、分局报送先进工作者和综合先进单位推荐表。
表彰名额分配和奖励办法 (一)名额分配。 1. 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取综合排名前五名,前两名由市局推荐参加省级综合先进单位的评选,其余评为市级综合先进单位。 2. 统计工作单项先进单位:市局根据考评情况,每专项各取前三名。 3. 统计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个单位市级各2位(其中1名从基层工商所产生);省级先进工作者需要根据市局在全省的排名情况在综合先进单位中产生1-2名,被评为省级综合先进单位的可增加市级先进工作者2名,被评为市级综合先进单位的可增加市级先进工作者1位。 (二)奖励办法。凡被评为统计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单项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市局给予通报表扬。 七、附则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考评制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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