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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
发布: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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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的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关于认真贯彻省局领导批示进一步做好全省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工商办字[2006]24号)的要求,结合系统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局、基层工商所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纳入各级班子的议事日程,制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考评制度,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在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其他业务职能科室或部门,应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统计人员根据《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地方统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按照地方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组织或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七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考试合格的统计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调离统计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人员,应先补后调,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包括未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归档的各类统计资料、统计业务书籍、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由统计人员保存的文件、资料、规章等。
  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积极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统计台帐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省工商局推广使用的电子统计台帐。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统计台帐的内容进行增减,但应保证主要指标的设置基本不变。
  第十条 统计台帐要有专人负责录入记载,录入必须清楚、真实、完整、连续;严格核查,确保有根有据,无遗漏、无错填项。
  第十一条 统计台帐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管理。台帐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统计台帐的录入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提交综合统计岗位,作为对专、兼职统计人员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章 统计数据与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报表制度,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报表的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应严格出处,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对统计原始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干预或篡改。
  第十五条 对一些难以全面统计或直接取得的数据,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但不准粗估冒算。
  第十六条 对统计报表要反复审核,确认无误并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方可加盖公章上报,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统计资料不得有几本帐。
  第十七条 对统计报表要定期按专业归类、存档,对有关统计文件、各种统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类、装订、立卷存放,使统计报表、资料归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要严格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临时性的统计资料保存年限为1年,月报及季度统计资料保存年限为2年,半年报及统计分析资料保存年限为5年,年报及统计分析资料为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工作由综合统计机构负责。
  (2)统计资料一般不对个人提供。
  (3)不准在电话上提供统计数据。
  (4)市内、外单位查阅统计资料须持介绍信,综合统计机构核实介绍信无误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统计数据。
  (5)对外发布的一般统计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6)对外提供的资料要建立有关登记记录。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年编印的统计资料汇编要及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积极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工作,以高质量的分析、科学的预测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真正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统计分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统计调查报告。
  撰写统计分析既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又要对统计数字进行科学分析,深入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应将统计分析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统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录入、整理、汇总、传输、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电话、传真等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统计网页、统计专栏,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
  

第七章 统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对各职能科室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进行统计工作检查之前,应印发文件,通知被检查单位。文件内容应包含检查目的、工作要求、检查内容和工作步骤等主要事项,确保统计工作开展的规范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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