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检查工作,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全市系统统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两级局分级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本单位辖区内的统计检查工作。 积极参加当地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检查应确保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合法、公正、扎实、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四条 市、县两级局办公室作为本单位的统计检查机构,负责开展本单位辖区内的统计检查工作。 市、县两级局应有1—2名统计人员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工作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五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统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检查工作; (三)组织参加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的有关程序、方法和要求;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掌握统计专业知识; (五)参加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七条 统计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二)就与统计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三)对与统计违规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四)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八条 统计检查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当地统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统计法规知识培训,及时更新统计专业知识。
第三章 统计检查内容 第九条 统计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统计基础工作。1、是否依法设立了综合统计机构和配备了综合统计人员;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3、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上报统计数据是否有根有据;4、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征得上级机关同意,是否按照先补员、后交接、再调动的规定进行操作;5、上报统计报表是否有统计负责人审核;6、统计资料是否连续完整,是否按归档要求统一装订、编号、整理并编制保管成册。 (二)统计违法违规行为。1、是否存在因业务不熟而发生错统或漏统;2、基层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一致,上报数据是否有根有据;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行为;4、是否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5、是否存在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
第四章 统计检查步骤 第十条 落实被检查单位。组织统计检查的机关要提前2—5天,用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做好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检查时单位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有关统计人员三到位。 第十一条 具体检查步骤(简称一听、二看、三查、四问、五结): 一听:听取被检查单位开展依法统计及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每个单位发言15—20分钟。 二看:分业务进行查看。根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般从两个方面入手:1、看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是否连续完整;上报统计报表是否有统计负责人审核;2、看统计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有1—2名统计人员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三查:1、查年度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2、查是否存在因业务不熟而发生错统或漏统;3、查基层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一致,上报数据是否有根有据。 四问:必要时召开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进行调查询问。1、认真听取有关人员对贯彻落实统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2、了解该单位日常统计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3、询问了解在统计工作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人为扰数的违法行为。 五结: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完毕后,检查组负责人要召集检查人员,收集检查情况,进行小结:一是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二是对存在问题,责其限期整改。总结要突出体现检查的主要收获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统计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并贯穿全年,常抓不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对象、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 统计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或书面检查通知书。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重要统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检查机关应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统计检查结束后应下发通报,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对各单位以及有关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年终统计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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