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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和预防机制,保障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下同)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工商督察是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行为发生的必要措施,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商督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全市工商系统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执行上级指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认真履行督察职责,正确行使督察职权。
    第五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督察部门及其人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县两级局均设立工商督察队,接受本级纪检监察室和上一级督察队双重领导。   
    第七条 督察队为纪检监察室的非编内设机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督察工作在各级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具体负责。
第九条 工商督察队队长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设专职督察队员。可根据督察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协助工作,协助督察人员的条件与专职督察人员条件相同。
    第十条 督察人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作风扎实,清正廉洁;
   (二)热爱督察工作,勇于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和工商业务知识;
   (四)年龄、身体条件按现行干部任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商督察队职责:
   (一)检查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检查执行国家总局 “六项禁令”和省局“五项禁令”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现场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工商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四)受理对下级督察队所作《督察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诉;
   (五)承办领导和上级督察队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十二条 市局工商督察队在第十一条确定的职责基础上,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督察、重点督察行动;  
   (二)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工商系统的督察工作;
   (三)定期听取各县市区局工商督察队的工作汇报;
   (四)受理对县市区局工商督察队所作《督察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诉,并对申诉做出复核决定;
   (五)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督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督察证件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向党组(党委)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对重大事项以及重点问题的督察情况应及时向党组(党委)和上级督察队报告。
 
第三章 督察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督察队有权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执行相关政策、保持政令畅通和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工商局“五项禁令”和各项工作纪律情况;
   (三)遵守工商人员《行为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纠正和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人员在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着装风纪和执法车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核实群众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办事推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违规办案、违规收费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督察工作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的方式实施。日常督察由督察队长批准组织实施;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由督察队拟出实施方案,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相关业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全市工商系统统一开展的大规模督察活动,督察实施方案须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相关业务副局长审定后,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上级督察队可以指定下级督察队就有关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督察队应及时完成上级督察队交办的督察任务,并将督察结果七日内书面报告上级督察队。
   第十八条  督察队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横向交叉督察和上下联动督察,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和行风监督员配合督察。
第十九条 协助督察人员必须在专职督察人员带领下,开展督察工作,执行督察任务,行使督察职权,受督察纪律约束。
   第二十条 督察人员履行督察职责,可根据督察任务需要,采取明察或暗访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将现场督察情况填入《工商督察现场记录》,送达被督察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确认的,应注明原因,由在场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督察队在完成现场督察任务后,视督察情况签发督察文书。
    (一)签发《工商督察通知书》,将现场督察的情况和有关事项书面通报被督察单位;
    (二)签发《工商督察建议书》,对有关事项提出督察建议;
    (三)签发《工商督察决定书》,责令被督察单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督察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工商人员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依照职权进行及时调查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督察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应移交本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调查处理;需立案调查核实的,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报本局主要领导同意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督察队在督察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相关业务副局长,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将每次督察工作情况按要求填写登记,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登记归档。
第二十七条 专项督察和重大问题的督察情况必须及时写出专题督察报告,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相关业务副局长审阅后, 报送本局党组(党委),并报上一级督察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 督察队对年度督察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经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阅。督察结果要纳入,与单位综合考核和个人评先树优挂钩。
 
第四章   督察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市局工商督察队报经纪检组长同意,有权抽调县市区局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
第三十条 督察队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二)要求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五)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责令现场改正;
   (六)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督察队接到群众投诉、领导交办以及上级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件,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查。对不属于督察范围的案件,应当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督察队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相关业务副局长,将调查结果反馈投诉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须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继续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督察对象接到督察队下达的《工商督察通知书》、《工商督察建议书》和《工商督察决定书》,无正当理由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签发督察文书的督察队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督察对象对督察队作出的《督察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局纪检监察室或上一级督察队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督察对象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方可延长期限。
第三十六条 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经过上级督察队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督察队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三十七条  督察队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上级督察队或本级纪检监察室可以责成督察队重新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督察队作出的《督察决定》有严重失误的,上级督察队或本级纪检监察室可以对《督察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违纪责任:
    (一)拒绝督察人员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纪违规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投诉人和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督察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督察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命令。
    第四十一条 督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据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进行督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蓄意刁难和打击报复督察对象。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有2人以上督察人员。
    第四十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和谈论督察工作情况。未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四十四条 督察人员不准参与可能影响督察公正的宴请活动和收受督察对象的钱物;对违纪督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四十五条 督察队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督察工作证件,使用规定的督察文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各级制定的各项制度及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督察扣分标准

一、登记注册
第一条  因服务态度不好,用语不文明,与企业、业户吵嘴、打架的,一次扣5分。
第二条  未公开登记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的,缺一项扣1分。
第三条  未建立企业登记注册台帐或登记不全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四条   对企业咨询不能一次性讲清楚、未发“明白纸”的,一次扣1分。  
第五条  未落实首接责任制,使服务对象找不到所办业务科室和人员的,一次扣1分。
第六条  AB角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的,每耽误1小时扣1分。
第七条  未使用办事效率监督卡的,每次扣0.5分。
第八条   擅自要求企业提交不必要的文件材料或无故不予审批,借机刁难企业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  企业申请登记材料不全,特别是缺少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手续,予以受理登记发照的,一次扣5分。
第十条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相关业务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
第十一条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的,一次扣2分。
第十二条 对管辖范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营业满3个月的,一户扣2分。
第十三条 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年检的,一户扣5分。            
第十四条 超出登记权限,越权登记的,一件次扣5分。
第十五条 不按提速增效的要求,该简化的程序未简化、该放宽的条件未放宽、该缩短的时限未缩短,违反一项扣2分。
第十六条  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登记发照的,一次扣5分。
第十七条  因违规登记引起败诉案件的,一件次扣30分。
二、执法办案
第十八条  未设立执法办案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包括简易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十九条  对已立案案件擅自撤案的,一件扣5分。
第二十条  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被投诉或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决定书不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对扣留财物及罚没物品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三条  超越执法权限办案或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提前收取罚款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按规定执行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丢失损坏案卷资料或对已结案的案卷资料不按期归档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核审的,一件扣2分。
三、规费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费项目、标准和业户交费情况没按规定公开的,一项扣1分。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责令落实,一人次并扣2分。
第二十九条  擅自减免各项收费的,责令追缴,一项次扣5—10分。
第三十条   雇用外部人员收费的,一人次扣5分;将市场收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乱摊派、乱罚款的,按超收乱收数额每二百元扣1分。
第三十二条  收费票据不盖章、使用填写不规范、不完全的,一项次扣0.5分;三联单小头大尾的,除补交差额外,并按差额数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三条  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的,追缴所收款,并按所收款数额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四条  收费台帐(含微机收费台账)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缺一户扣0.1分;收费台帐与登记台帐和实际交费单据存根每有一项不符的,扣0.5分。
第三十五条  辖区内每漏收一户管理费,除追缴外,扣1分。
第三十六条  以饭顶费或以物顶费的,除追缴顶费钱款外,并按顶费数额每一百元扣1分。
第三十七条  私设“小金库”的,没收“小金库”款项,并按“小金库”金额每一百元扣1分。
四、市场监管
第三十八条  城区市场内无政务公开栏、收费公开栏、咨询监督台、公平秤(尺),缺一项扣1分。
第三十九条  未建立市场摊位卖号台帐或台帐登记不全的,分别扣2分、1分。
第四十条  巡查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不在岗的,一次扣1分。 
第四十一条 经营业户无照在市场内经营的,一户扣0.5分。
第四十二条 市口不清,出现乱摆乱放、经营秩序混乱的,一项次扣1分。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业户“三证”不齐全者,缺一证扣1分。
第四十四条 入市生肉无动物产品检疫证和信誉卡的,每户一项扣1分;有注水肉或病死肉的,发现一起扣5分。
第四十五条 市场内有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物品的,一项扣2分。
第四十六条  对消费者投诉不处理或不及时有效处理的,一次扣2分。
第四十七条  打骂业户、粗暴管理的,一次扣5分。
第四十八条  对市场内无消防安全设施或设施不齐全,半年内未下达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建议书的,一项扣2分。
    第四十九条  工商所未建立食品业户动态监管档案,每缺一户扣2分;档案内每缺一份材料扣1分。
    第五十条  巡查笔录和专项检查笔录,每有一次记录不合格扣1分。
    第五十一条  对食品经营业户落实四项制度,未监督指导到位,每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
    第五十二条  集贸市场证明登记,每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
第五十三条  食贸市场上食品业户未加盖防蝇防尘设施,每发现一户扣1分。
五、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年检期间,因解释工作做的不到位引起企业办事人员投诉的,每人次扣1分;强制或超标准收取会员费、代理费、换证费的,每人次扣2分。
第五十五条  办公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乱摆乱放和内务不整洁的,发现一处扣1分。
第五十六条  工作时间违反着装规定的,一项次扣1分。
第五十七条  迟到、早退,值班不按时上岗、提前离岗的,一项次扣1分;工作和值班时间未请假外出造成空岗的,一人次扣3分。
第五十八条  参加会议迟到、早退和不遵守会场纪律的,一次扣1分;未请假而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3分。
第五十九条  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一次扣5分;酗酒滋事影响工商形象的,写出书面检查,一次扣10—20分。
第六十条  工作时间打扑克、玩麻将、下棋的,一人次扣5分; 在微机上玩游戏和浏览与工作内容无关网页的,一次扣2分。
第六十一条  赊欠企业、业户购物款或饭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扣3分。 
第六十二条  接受企业、业户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钱物或参加由企业、业户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一人次扣10—30分。
第六十三条  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到所管辖企业、业户报销应由单位、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向企业、业户索要钱物的,责令退还报销的费用或索要的钱物,一人次扣5—20分。
 (六)其他
第六十四条  在督察中发现上述规定以外的问题,由督察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上述条款无法确定具体当事人的,按相应标准2倍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当事人涉及2人以上的,按标准同时处罚。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室主办 电话:(0535)6088075 邮编: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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