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市委和上级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提高巡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和市局党组“以人为本,从严治队,规范管理,争优创新”的管理理念。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沉、注重动态防范、突出源头治理。 第三条 巡视工作要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和任务,有组织、计划地进行。通过巡视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早发现问题及差距,有的放矢地改进工作,提高政策和驾驭水平;健全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提高反腐倡廉能力;建立健全创新机制,提高服务和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政治保证机制,严肃党纪政纪,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坚定执行上级决定的自觉性。 第四条 巡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巡视组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局党组负责。
第二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巡视对象是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七条 巡视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局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遵守党风、政风和行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四)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五)财务管理、重大财务支出、工程建设情况; (六)依法行政,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视机构的设置
第八条 市局党组设立巡视组,为党组直属非编常设机构。巡视组由组长和巡视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人,由1名局党组成员兼任,科级巡视检查员3名。 第九条 巡视组成员由人事政工科会同纪检监察室提出名单,由市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思维敏锐,熟悉党务政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写作水平; (三)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四)身体健康,具备胜任艰苦复杂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巡视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巡视检查员依照分工,落实责任。
第四章 巡视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 巡视组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市局党组巡视工作的要求,拟订并落实巡视工作制度规定; (二)拟订巡视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三)指导巡视对象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改进和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指导巡视对象处置巡视期间发生的突发、紧急事件; (五)拟订巡视总结,向市局党组提出工作建议; (六)督促和检查巡视对象落实整改建议情况; 第十三条 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工作时视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二)受理投诉举报; (三)要求巡视对象解释和说明问题; (四)责令巡视对象停止处于进行状态的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建议暂停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巡视组在巡视工作中可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反映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二)督促指导巡视对象采取必要措施改进工作; (三)对巡视对象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或使用安排的建议; (四)对巡视发现的先进典型、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宣传和推广建议; (五)受市局党组委托对巡视对象进行询谈。
第五章 巡视对象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巡视对象在被巡视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传达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政策和市局党组巡视工作部署、要求,以巡视促进工作; (二)采取积极措施,自觉执行巡视方案; (三)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五)自觉接受监督; (六)认真落实巡视建议; (七)党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巡视对象在巡视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巡视工作提出建议;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发检举; (三)对巡视报告认定的问题进行申辩; (四)对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五)对巡视工作的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建议; (六)党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巡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巡视准备。巡视工作开始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市局党组审定; (二)向巡视对象下达预备通知; (三)与巡视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约谈,征求对巡视方案的意见,研究动员方法,确定联络员人选以及其它相关工作事宜; (四)必要时向当地党委(纪委)通报巡视情况。 第十八条 巡视动员。 (一)召开领导干部见面会,传达巡视方案,部署工作,提出要求; (二)发布巡视公告; (三)设立巡视意见箱,公开举报申诉电话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内容。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列席党组会、办公会; (三)与干部职工座谈和个别谈话; (四)查阅有关文件、会议纪录等资料; (五)受理接待来信来访; (六)察看所属部门和工商所、市场; (七)走访当地党政机关、监管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 第二十条 巡视总结。在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向市局党组写出巡视报告。巡视报告要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巡视对象的情况,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反馈巡视意见。巡视报告经市局党组批准后,先与被巡视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沟通,然后召开党组(党委)会或领导干部会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巡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在巡视中应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将发现问题认真梳理,依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一)应当由巡视对象处理解决的,巡视组提出建议,责成其处理解决; (二)应当由巡视组处理解决的,由巡视组根据职责和程序处理解决; (三)重大问题由巡视组向市局党组报告,由市局党组研究处理解决; (四)收到的信访投诉举报材料,按照信访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 巡视工作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建立巡视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巡视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建立请示报告、情况分析、例会、登记、保密、总结、档案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巡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成员的考评考核情况由局党组研究确定,享受纪检监察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后勤保障由市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要勤俭节约、方便基层,不准铺张浪费,超标准住宿、就餐。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要严守工作纪律。在巡视中不干预被巡视单位正常工作;不泄漏巡视工作秘密,不给被巡视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第三十条 巡视人员应模范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巡视人员工作守则。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因工作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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