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县级局“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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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市工商系统县级局“一把手”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核心领导作用,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民主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市局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人事政工、财务部门和县级局班子各负其责,全系统干部职工人人参与”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监督重点内容
第四条政治素质监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决定,保证政令畅通情况; (二)政治敏锐,把握大局,处理突发事件和焦点、热点问题情况; (三)坚持从严治队,强化行风建设,树立工商形象情况; (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情况; (五)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责,促进经济发展情况; (六)落实政治学习制度,加强理论修养情况。 第五条 干部任用监督 (一)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干部任用标准,选拔使用干部情况; (二)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决定、任前公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情况; (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提拔使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财务纪律监督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执行重大财务开支由集体研究决定情况; (三)执行经费开支所有原始凭证由“一把手”、财装科长、经办人和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制度情况; (四)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第七条廉洁从政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试行)》等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二)带头用《党章》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约束自己情况; (三)自觉抵制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收受礼金、吃喝 玩乐、奢侈浪费等情况; (四)个人生活作风情况; (五)对班子成员、部属和配偶、子女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市局党组职责 统揽对县级局“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定期分析研究监督措施,部署监督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职能科室职责 (一)市局人事政工科重点监督政治素质、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况,查办违反选拔使用干部纪律案件。 (二)市局纪检监察室重点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情况,查办违纪案件。 (三)市局财务装备科重点监督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四)纪检监察、人事政工、财装等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负责,合力监督。 第十条县级局班子成员职责 对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可直接向市局党组反映。
第四章 监督方式与方法
第十一条 述职述廉 县级局“一把手”每年述职述廉一次。参加听取述职述廉人员范围:市局党组有关成员、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本局班子成员及科、室、局、所负责人,也可邀请部分干部职工代表。述职述廉要形成书面报告,事后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存档。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 按照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制度要求,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一把手”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报市局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汇总后呈报市局党组并存档。 第十三条 重要情况报告和通报 单位重大事项决定及时向市局党组作出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示。个人重大事项事前申报,家庭收入和收受礼品礼金情况每年年底上报一次,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 每年(4—8月份之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把手”按照监督内容汇报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五条 查办信访举报 对县级局“一把手”的信访举报,由市局党组或市局“一把手”作出函询或查办决定,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函询或查办,函询或查办结果报市局党组,市局党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巡视检查 市局党组分管成员负责,由纪检监察室、人事政工科、财务装备科组成巡视小组,采取听、看、访、谈等形式,对县级局“一把手”遵守监督内容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谈话和诫勉 (一)工作指导谈话。市局“一把手”每年至少与县级局“一把手”进行一次工作谈话,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自律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二)任职廉政谈话。对新任或调整的县级局“一把手”,由市局“一把手”以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发扬民主作风、廉洁勤政、严格执行纪律等方面为重点内容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县级局“一把手”违规违纪,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时,由市局“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市局财务装备科每年对各县级局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离任时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局党组,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视情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结果的处理
第十九条 职能科室实施各项监督,均要写出监督结果报告,报市局党组。对发现的问题,市局党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市局监督结果和局党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督人。被监督人阅后无异议的,按照市局党组决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局党组。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半月内向市局党组提出复议、复查要求。经复查情况属实的,被监督人要无条件执行市局党组决定;失实或处理不当的,予以及时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六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市局党组、职能科室和县级局班子成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视情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局“一把手”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对不服从监督、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监督人,视情予以批评教育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督者不得滥用职权,袒护和包庇被监督人,更不得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被监督人,一经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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