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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廉洁自律民主测评制度
  为加强民主监督,提高股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测评范围:股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二)测评组织:纪检组长(书记)负总责,纪检监察室牵头,办公室、人事政工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测评小组。县级局负责本单位股级干部的测评,市局对全系统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进行测评。
  (三)测评时间: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测评。
  (四)测评方式及档次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票分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档次(填写不廉洁档次必须注明事实依据和调查线索,否则该票作废)。
  (五)参加测评人员:全体干部职工。
  (六)测评结果处理:1、测评小组对测评反映不廉洁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对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的,由局党组作出诫勉谈话或处分决定;3、测评结果和局党组决定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附件:廉洁自律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以及配偶、子女遵纪守法情况。
  三、遵守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及有价证券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健身活动和不准涉足色情服务场所的情况。
  五、遵守不准公车私用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科室之间互相宴请、私客公请及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室主办 电话:(0535)6088075 邮编: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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