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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准确把握有关情况,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函询对象 全市工商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函询内容及方式 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监管执法、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市局党组或“一把手”同意,由市局纪检监察室向县级局“一把手”或纪检组长发出查询信函。 三、函询要求 1、县级局在接到市局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解释或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市局纪检监察室。 2、市局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纪检组长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一把手”阅示或局党组研究处理。 3、被查询干部必须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欺骗组织。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市局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 4、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有关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四、函询结果处理 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市局党组作出处理决定;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加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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