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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期限
发布:市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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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期限是指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该规定的期限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有效期限。由此可见,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期限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另行作了明确的规定。2、法律另行规定的期限须长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六十日。至于法律另行规定的期限短于六十日的,则应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为准,以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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