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工商公告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专题专栏
工商刊物 
在线办事 
职能部门
公众参与
网员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询访制度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1-12
字体:【】 【】 【  

 

烟工商法字〔2006 67

第一条  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询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本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影响进行走访、询问、征求意见,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各执法机构、工商所负责行政询访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询访应坚持平等诚信、规范经营与规范执法并举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下列情况,应进行行政询访:

(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过行政预警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过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过专项检查治理的;

(五)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询访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行政询访,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应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实施行政询访,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征询、访问:

(一)   预警事项是否按规定或警示予以整改;

(二)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语言是否文明,行为是否有粗暴执法现象;

(三)   查封扣留文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是否送达,强制措施解除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完整,查封扣留物品是否完好无损;

(四)   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是否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是否按要求举行听证,处罚决定是否完全执行,违法行为是否已纠正;

(五)   专项检查的效果是否明显,行业秩序有否好转,有问题经营者是否整改。

第八条  行政询访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选择在一个区域、一个行业、一个层次具有代表性或与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询访一般应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60日内进行。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询访时,应着装整齐、态度诚恳、言行文明,认真听取对方意见,并详细记录,填制《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询访记录单》,由询访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询访,对询访结果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章情形仍未按警示纠正的,视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影响,依法给予处理。

(二)反映执法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应结合询访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三)对询访中发现的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能即时纠正的,应立即纠正,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当场无法解决的,应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四)对相对人提出的改进执法建议,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

(五)对询访发现的执法过错,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责任,询访人员应将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六)对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在处理以后,应将处理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询访处理结果,应回复被询访人,一般采取书面直接送达方式,回复文书和送达文书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询访工作集中调度制度,及时收集、听取、研究、处理询访获得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各执法机关对行政询访工作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上一级机关。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询访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所有 2005-2010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鲁ICP备05023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