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工商法字〔2006〕 67 号
第一条 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询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本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影响进行走访、询问、征求意见,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各执法机构、工商所负责行政询访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询访应坚持平等诚信、规范经营与规范执法并举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下列情况,应进行行政询访:
(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过行政预警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过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过专项检查治理的;
(五)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询访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行政询访,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应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实施行政询访,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征询、访问:
(一) 预警事项是否按规定或警示予以整改;
(二)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语言是否文明,行为是否有粗暴执法现象;
(三) 查封扣留文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是否送达,强制措施解除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完整,查封扣留物品是否完好无损;
(四) 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是否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是否按要求举行听证,处罚决定是否完全执行,违法行为是否已纠正;
(五) 专项检查的效果是否明显,行业秩序有否好转,有问题经营者是否整改。
第八条 行政询访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选择在一个区域、一个行业、一个层次具有代表性或与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询访一般应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60日内进行。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询访时,应着装整齐、态度诚恳、言行文明,认真听取对方意见,并详细记录,填制《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询访记录单》,由询访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询访,对询访结果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章情形仍未按警示纠正的,视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影响,依法给予处理。
(二)反映执法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应结合询访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三)对询访中发现的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能即时纠正的,应立即纠正,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当场无法解决的,应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四)对相对人提出的改进执法建议,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
(五)对询访发现的执法过错,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责任,询访人员应将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六)对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在处理以后,应将处理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询访处理结果,应回复被询访人,一般采取书面直接送达方式,回复文书和送达文书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询访工作集中调度制度,及时收集、听取、研究、处理询访获得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各执法机关对行政询访工作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上一级机关。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询访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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