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工商法字〔2006〕 6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服务水平,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预警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倾向和情节轻微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并责令整改,以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行政管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预警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各类经营者。
第四条 行政预警制度应当遵循“注重教育,先行引导,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预警警示并责令整改:
(一)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审批)应办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
(二)超范围经营情节轻微的;
(三)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不健全,有关环保、卫生、消防、治安等经营手续或者条件不完备的;
(四)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的;
(五)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纠纷频发的;
(六)城乡集贸市场内出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七)过失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他轻微违章违法行为的。
违章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
第六条 行政预警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倾向或者情节轻微违章违法行为,制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进行书面预警;
(二)对市场主体普遍存在的不良行为倾向的,发布《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公告》,进行公示预警。
第七条 行政预警制度的实施程序为监督检查、发出预警、询访检查、依法处理、终结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预警工作程序,对未按预警要求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预警台帐,将对预警及其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并纳入微机管理。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或者政纪规定给予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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