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工商法字〔2006〕 67 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防范违反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提醒制度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等,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理而未办理时,以书面形式预先提醒其按期办理的行政管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提醒制度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的依法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各类行政相对人,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机构(含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职责的工商所)负责行政提醒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即时或适时实施行政提醒:
(一)前置审批或许可证件有明确有效期规定的,在期限届满前60日,提醒相对人到相关审批(许可)机关办理续展或换发新的审批(许可)证件后,到登记机关备案;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涉及相对人登记前置审批(许可)的颁发机关被撤并或职权调整,原审批(许可)证件应当依法进行确认或换发的,提醒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对其持有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进行确认或换发后,到登记机关备案;
(三)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新纳入前置审批(许可)项目时,及时提醒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审批(许可)机关办理审批(许可)手续,或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四)前置审批或许可证被原颁发机关撤销、收缴或公布废止的,提醒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提醒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审批(许可)机关办理相关前置审批(许可证)持有人名称变更,并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及有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股东及出资人变更;
(六)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前60日提醒相对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换届选举,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七)实行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前60日,提醒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出资;
(八)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醒企业依法办理经营期限延期手续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九)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届满前30日,提醒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照手续;
(十)企业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后,提醒企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并提醒其依法用工、依法经营、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
(十一)在办理企业法人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证明时,提醒其自分支机构核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在办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的同时,提醒其对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和分支机构一并进行改制;
(十三)在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同时,提醒其按规定办理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十四)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提醒其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在法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提醒制度,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分步推进”的原则。先行建立行政提醒事项台帐,逐步实行网络支撑操作,实现行政提醒事项由登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报警。
第七条 行政提醒采取书面提醒方式,统一使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具体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可以当场送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工商所借助“经济户口”管理进行直接送达;也可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也可实行网上送达。
第九条 各行政许可机构应明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行政提醒制度实施工作责任。凡属于即时提醒事项的,由受理人员制作行政建议书,当场送达予以提醒;即时提醒以外的其他情形,相关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根据书式台帐或网络报警所反映的提醒事项,制作行政建议书并负责发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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