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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引导制度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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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监管服务化,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经济发展,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引导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广告、合同以及经纪人等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采取和运用宣传、辅导、建议、沟通、帮扶等手段,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业户和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加快实现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化的行政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机构、广告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经纪人管理机构等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引导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按照职能分工,相应部门分别承担下列行政引导工作:

(一)商标管理工作,以实施名牌战略为主,开展行政引导。

     (二)广告管理工作,以实施品牌形象工程为主,开展行政引导。

     (三)合同管理工作,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和实施涉农合同帮扶工程为主,开展行政引导。

     (四)经纪人管理工作,以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为主,开展行政引导。

第五条  实施行政引导制度,应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布局和规划,科学确定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商标管理工作实施行政引导,应选择市场前景好、行业影响力大、品牌意识尚需引导强化的企业或注册商标。

(二)广告管理工作实施行政引导,应选择宣传辐射面广、社会影响力强的主流媒体。

(三)合同管理工作实施行政引导,应有计划有重点的培育发展各类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选择区域内具有地方特色、国内或省内有声誉、农户辐射面广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四)经纪人管理工作实施行政引导,应选择产销联系紧密、经纪中介依赖性强、生产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或行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引导工作,应坚持行政相对人自愿接纳、合法便民、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引导工作,应遵循下列方式进行:

(一)深入企业,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商标培育,及时申请和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合法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引导企业重视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监控,及时提出异议、争议申请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引导企业掌握商标被侵权后有关协商、申诉、起诉等途径的相关程序和知识,引导企业成立打假维权机构,建立打假维权工作机制,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四)对知名度较高的产品与服务,采取建议、辅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经营机制,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动员、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

(五)发动各种广告媒体,与骨干、龙头企业联姻,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品牌营销广告宣传体系,宣传推广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促进品牌成长,实现商标和广告互利、媒体和企业双赢。

(六)注重广告宣传社会作用,引导各类媒介,增强品牌意识,树立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范,提升广告经营层次和水平,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七)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规范信用管理、培育企业文化,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八)引导涉农企业与农户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九)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独特工艺企业等特殊行政相对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十)引导涉农龙头企业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指导地方特色农业、传统产品、优势行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大以地理标志为特征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报力度,带动和引导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引导经纪人强化守法经营意识,规范经纪合同文本,运用合同手段保障各方权益,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行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建立经纪行业协会,指导开展协会活动。

(十二)引导经纪活动主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对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登记资源,整理行业经纪人信息资料,适时择向发放,提供社会服务。

第八条  实施行政引导制度的方法,可以采取请进来、走下去、面对面、全程服务、重点跟踪等方法,采用发送《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专题辅导、座谈研讨等形式,将引导服务事项、内容、目标传递给行政相对人。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引导制度,应作到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责任、有落实、有检查,应负责组织下列具体工作:

(一)按部门职责,制定年度行政引导工作规划;

(二)因地制宜,选定引导对象,确定引导目标;

(三)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分工负责;

(四)结合实际,确定工作完成时限,定期进行调度,加强监督;

(五)建立引导项目备案、考核制度,及时总结,完善奖惩机制。

第十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管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时注意和发现成长性企业、成熟型品牌、辐射型行业、带动性产业,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提供策划、参谋、引导服务,加以培育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引导制度,应注意及时收集、整理、总结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注重社会宣传作用,并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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