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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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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或参与拟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登记管理办法。

  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私营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注册

      1、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明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二)企业年度检验
     与企业登记管理科企业年检程序相同。

三、工作时限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提交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设立登记:申请人提交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办结。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负责自然人投资51%以上的冠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日办完;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和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齐全、符合条件,7日办完;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条件,4日办完)。
  ()每年31日至630对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每年31日至630申报年检材料)。
   ()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责任人:张波
   联系人:郭洪江 宗龙江
   联系电话:(0535663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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