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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科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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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承办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冠市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等工作。
  承办全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包括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工作。
  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承办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出资管理、回访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的回访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上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登记注册
  1
、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
、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3
、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4
、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
)企业年度检验
 
基本程序与企业登记管理科企业年检程序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年检报告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年度审计报告(设立未满会计年度或资本未到位有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4
、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除提交124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原登记机关的印章。

三、工作时限

名称预先核准: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设立登记: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变更、注销登记:文件、证明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办结。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

(一)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承办国家工商局授权范围内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日办完;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和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材料齐全、符合条件,7日办完;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条件,4日办完)。
  (二)指导全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工作;承办国家工商局授权范围内本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工作。
  (三)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31日至630日对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每年31日至630日申报年检材料);承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出资管理、回访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的回访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上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
责任人:孙照广 
联系人:鲍伟民 包伟伟
联系电话:(05356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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