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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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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会普法宣传培训;负责本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赔偿工作,协助办案机构参与行政诉讼工作,并协调本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处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停止执行条件的,向被申请人发出停止执行的通知;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并经说明理由的,终止行政复议;经过审查,并报经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决定书。

三、工作时限

   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

  ()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本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侵犯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行政管理侵犯其他财产权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

  责任人:张海囡

  联系人:徐鹏辉

  联系电话:(0535)608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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