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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职能
单位职能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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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绘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执法方面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依法组织监督下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无争、走私贩私、传销和义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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