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 你单位于2006年5月11日在我局设立登记,经我局查实,你单位利用伪造的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章和负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取得了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营业登记。 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九条规定的在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分公司登记的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