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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发布: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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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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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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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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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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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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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3、符合《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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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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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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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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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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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名称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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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烟台市胜利路1 邮编: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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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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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356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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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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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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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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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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