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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申诉举报受理范围
发布:市局消保科  发布时间: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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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的申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
  (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走私贩私、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广告、合同、企业、个体登记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五)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2.超过保修期或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申(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4.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害或人身危害的;
  5.被申诉方不明确或破产、歇业且无法律继受人的;
  6.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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