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解决重大、疑难、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为弱势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救济提供经济便利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救济,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范围,消费者向烟台市各级消费者协会的投诉,以及经调解无效后向烟台市各级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支持的起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支持金,是指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先行支付解决消费争议所必须的鉴定费、检验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支持金(下称法律支持金)由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接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烟台市范围的消费者以烟台市行政区划内的经营者为投诉、起诉对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法律支持金的申请人: (一)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的城市消费者; (二)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系经济困难的农村优抚对象或特困户; (三) 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消费者; (四) 涉及维护重大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个案消费者; (五)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应提供法律支持金的其它消费者。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援助规定的,应向当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申请法律支持金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下列事项引发的争议,消费者可以申请法律支持金: (一) 假冒商品或劣质商品的判定; (二) 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注、说明、陈述; (三) 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 (四) 经营者拒不接受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的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 (五)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应提供法律支持金的其它消费争议。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法律支持金支持范围: (一) 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发生的争议; (二) 曾经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申诉,但涉及向法律支持金提供资助的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诉除外; (三) 即使提供法律支持金,也不能给申请人带来实际利益的消费争议; (四)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不应提供法律支持金的其他消费争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请法律支持金,应直接或通过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向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提出,并根据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情况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查。 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条 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考量下列因素: (一) 争议获得解决的机会; (二) 是否可能有其他不特定消费者受到侵害; (三) 法律支持金的成本效益; (四) 是否有典型价值并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 (五) 是否会对法律支持金造成过度经济负担。 残疾人员作为消费者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支持金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后,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支持金的初审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烟台市消费者协会会长批准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和法律支持金受助协议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支持金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有权根据解决消费争议的实际需要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支持金的数额。 第十二条 申请人如同意法律支持金受助协议书的内容,应签署后交回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法律支持金受助协议书,在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申请人即成为受助人。 第四章 受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受助事项展开之前、进行期间以至完结为止,向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提供全部、真实的资料。 第十五条 如实陈述事实,协助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受助事项经调解或诉讼获得经济利益的,按照协议约定返还从法律支持金拨出的为该案支出的费用,扣除已支出费用尚有实际经济利益的,按约定比例,向法律支持金捐赠一定数额,作为法律支持金的一部分;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了受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未提供全部、真实的材料外,受助人对受助事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免予负担或分担已支出的费用。 获得经济利益的范围及标准,由法律支持金受助协议书具体约定。 第十七条 受助人应履行书面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受助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违背协议约定的,经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提出,报会长批准,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支持金,受助人应负担为受助事项已支出的费用,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支持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法律支持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资助、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赞助等合法途径筹措,设立专门帐簿,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法律支持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由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条 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应以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名义,适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支持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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