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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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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第五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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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 情况;
(三)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 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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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质量法》 |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八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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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标法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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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四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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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一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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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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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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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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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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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