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局函[2009]14号)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年检作用,确保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促其增强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确保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年检工作总的要求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完善流程,规范程序,突出效果,提高年检率,降低吊销率。 (一)要严格登记事项审查。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查企业登记事项,对与登记情况不符的,要严格规范登记,责令改正,规范后予以年检。要加大对外派劳务等中介机构审查力度,严格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范经营范围。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要求,结合年检开展清理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对其他不规范、不适当企业名称也要一并予以规范清理,再予年检。 (二)要严格审查前置条件。凡属于前置审批范围内的经营项目,企业须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经受理人员核对无误后予以备案。要继续加强对关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业的经营资格的审查,特别是对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有效。要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用品和烟花爆竹、食品、药品、农资、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煤炭、电力供应、燃气、成品油、汽车改装、中介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作为审查重点。如果企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已经过期失效,或许可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再予年检。对煤矿生产企业继续执行属地两级年检初审制度。 (三)要严格退出行为监管。一是对依法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年检时,应在执照正、副本加盖“仅限于办理清算事宜,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印鉴。二是对不再从事生产经营的关、停企业,要督促其依法进行清算,尽快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对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组织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要规范企业出资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公司出资行为的审查。对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已于2008年全额缴齐的公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年检中,要加大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审查力度。重点审查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审计报告是否规范;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工商登记的,暂缓通过年检,待依法查处规范后再予通过年检。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分期出资的内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只要没有违法记录,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五)要妥善处理外资企业出资问题。总的要求是,对分期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的企业,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注册资本未到位,但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在法定出资期限内延长出资期限,免予处罚,通过年检。对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延长出资期限后可通过年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办理出资变更登记,暂缓年检。对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出资,且无审批机关批准延长出资期限批文,又无其他正当理由不按期出资的,责令限期改正,未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年检效率和水平 (一)强化网上年检工作,提高年检效率。今年全市企业“网上年检率”仍然要求达到100%。一是继续做好全面推行“网上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烟台红盾信息网”、各类媒体、登记窗口、咨询服务台等渠道全方位向社会宣传“网上年检”的好处和便利,促进企业按时年检,确保企业年检率不低于去年。二是做好“网上年检”的准备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对年检工作人员、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联络员进行“网上年检”业务培训,使受理人员具备从事企业年检工作的能力,能够熟练进行网上操作,解答企业各类问题。三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服务力度。企业申报材料的预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预审通过通知书》,详细说明应该书面提交的材料,以及报送材料的地点、截止时间及逾期报送的法律后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驳回通知书》,详细说明驳回的原因及整改措施。企业提交的书式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年检要求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予当场受理,通过年检,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二)结合年检搞好专项整治,切实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做好食品安全的治理工作,严格要求,常抓不懈;年检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重点审查,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继续做好煤炭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对已经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年检中要把好关,督促其尽快办理转产或注销登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整治工作,把涉及金融、证券、出国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咨询服务、劳动力中介机构等行业作为重点,通过年检加大审查和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查处。 (三)创新年检工作方式,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年检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各地要针对目前新形势下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市场监管的新情况,增强创新观念,本着“高效率、高质量、服务优”的原则,大胆创新年检方式,深化企业年检工作改革,促进企业发展。要把坐等企业申报年检与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帮扶企业活动,通过走访、座谈、发放登记需求表等各种形式,为企业送政策、办好事、解难题。及时了解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扶持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跟踪服务。引导、扶持大企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农村建基地、办工厂。 三、统一公告时间,规范年检程序 依据企业年检的有关规定,市局于2月20日左右在《烟台日报》发布年检公告。3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集中申报年检时间。企业须登陆“烟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经年检受理人员网上预审通过后,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年检。7月3日,市局统一发布责令限期年检公告;7月19日,市局统一在《烟台日报》上对责令限期后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9月17日,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在《烟台日报》上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10月12日左右在《烟台日报》上发布企业年检吊销公告。对年检中应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查无下落并有相应记录的,方可公告送达。各地应设立公告栏,按上述时间,在公告栏和红盾信息网公告有关企业名单。对市局委托送达的涉及年检的法律文书,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注册局务必安排专人直接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寄交市局注册局监管科,对此工作,市局已列入专项考核。 四、强化措施,确保年检工作扎实有效 (一)立足监管,强化服务。各级登记机关要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继续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在年检期间把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结合年检工作把有关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引导企业运用好各项政策措施。一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关停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按照国家为扩大内需制定的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提供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二要对因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停产、歇业的外贸及生产加工型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准予通过年检,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三要结合年检对企业开展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登记及监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掌握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求,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需要办理增资、增项、改制等登记手续的,如属于中央和地方为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注意跟踪企业申办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指导。四要服务市场经济,强化行政指导,从政策上对企业给予帮助,对企业无意识造成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尽可能免于行政处罚,多给予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合法生产,规范经营。凡符合年检要求的,尽量缩短发还年检营业执照的时间,提速提效,一次办完,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两个禁令”,各级工商局必须加强年检收费的管理,严禁趁年检之机乱收费、乱罚款,彻底杜绝“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扩大年检审计范围;严禁强制代理年检等行为。对违反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搞好总结,同时做好年检的有关统计工作。为做好全省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运行情况分析工作,各地要依据“年检报告书”中的各项指标数字,对所属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运行情况分别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同时提出对策建议。请于8月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并附年检统计表,报送市局企业注册局监管科。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各地有关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请按照省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体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局函[2008]219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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