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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服务的通知
发布:市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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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2009年合同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依法履职、积极行政,市局决定把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2009年全市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针对当前形势下,广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服务,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融资服务
  (一)促进银企对接,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与金融部门、中小企业沟通,主动出击加强引导和扶持力度,了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出谋划策、为金融部门提供信息,加强两者的沟通了解,架起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桥梁,促进银企对接。
  (二)改进服务方式,解决个体工商户融通资金难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将会通过动产抵押贷款解决自己的资金瓶颈。基层工商部门要改进服务方式,深入到辖区个体工商户中去,加大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他们通过
  动产抵押登记融通资金,指导他们用好、用活政策,利用新的抵押方式进行担保融资。
  (三)实施指导帮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服务。要积
  极搭建为“三农”服务的平台,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指导扶持的对象,加强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沟通联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农户”的融资模式,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融资问题。
  (四)结合“订单帮扶”,探索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新方式。
  工商部门要发挥合同监管的职能作用,结合“订单帮扶”,改变单一的农村融资方式,拓宽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渠道。把订单担保贷款、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及农业动产抵押贷款捆绑在一起,探索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新方式,弥补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缺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五)拓宽融资渠道,为支持合法的民间融资服务。民间金融凭借其简便、快捷、短期等优势,为促进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贷款的不足。要认真研究了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情况,通过动产抵押登记,支持它们开拓业务,从而拓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渠道,激发民间金融活力。
  二、强化服务措施,提高行政效能
  (一)加强动产抵押融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使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了解政策、熟悉法律,学会运用动产抵押进行融资。
  (二)强化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通过组织培训班、举办讲座、邀请专家授课等形式,对工商机关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的工作人员、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金融机构进行培训。通过学习,使大家掌握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为准确使用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序奠定基础。
  (三)主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合作打造平台。为融资双方提供合同法律咨询服务,在双方缔约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及技术问题,确保顺利融资。
  (四)缩短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在动产抵押登记程序上实行“审核合一”制,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予以办理登记,减少申请人往返的次数,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提高办结时效。
  (五)扩大抵押人和抵押物范围。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浮动抵押,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要大力开展浮动抵押,在确保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让抵押人既获得资金支持,又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提供信用服务,提高动产抵押率。要结合工商系统信用监管职能,提供信用服务,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提高守信企业的动产抵押率。
  三、加强督导,确保效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要把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2009年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烟工商合字〔2007〕176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好工商所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二)明确责任管辖。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市场合同科、基层工商所,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职能落实。每个工商所要充分发挥基层的优势,切实承担起为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融资服务的重任。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基层工商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动产抵押登记表式办理登记手续;严格动产抵押登记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各县市区局要建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专用柜,各个工商所要分别建立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登记档案专用柜,规范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管理。
  (四)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必须强化“扎根于基层、服务于基层”的意识,发挥职能要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基层工商所要与辖区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零距离”接触, 提供“零距离”服务。6月底以前,每个基层工商所至少完成1~2件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市局将把基层工商所抵押登记工作的开展情况,列为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的年终考核内容。
  (五)抓典型树经验。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要指派专人,深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者中开展调查研究,动员各方力量,突破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题的瓶颈制约,抓出成绩、抓出实效。市局将定期开展抵押登记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初步定于5月份,召开全市工商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场会,并积极争取筹备全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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