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工商公告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专题专栏
工商刊物 
在线办事 
职能部门
公众参与
网员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审标准
发布:市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8-04-14
字体:【】 【】 【  
  一、归档材料种类与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当场处罚决定书;
  4.笔录等证据材料;
  5.罚款收据复制件。
  二、评审标准
  (一)立卷归档方面
  1.结案年内立卷。未立卷的,不得分。
  2.三孔一线方法装订。装订不规范的,扣10分。
  3.归档文书使用统一制作的A4型标准文书。不符合统一规格的,出现一例,扣10分。
  4.卷内文书齐全。每缺一件,扣10分。
  5.归档文书按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顺序紊乱的,扣10分。
  6.在文书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标有页码。未标页码,扣10分。
  (二)案件质量方面
  1.当场调查取证、作出笔录,并载明2名以上办案人员执法及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情况。每缺一项,扣10分。
  2.当场处罚决定书内容填写准确。每错一项,扣10分。
  (三)文书规范化程度方面
  1.文书用蓝黑、碳素墨水、墨汁正规书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书写不正规的,扣10分。
  2.文书内容填写完整,无实际内容填“无”或者“/”。每漏一项,扣10分。
  3.笔录类文书有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或连页之间有骑缝手印、印章。没有逐页签字、盖章或骑缝手印、印章的,出现一例,扣10分。
  4.经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文书,涂改之处应有当事人的手印。没有手印的,出现一例,扣10分。
  5. 归档证据材料应使用证据提取(复制)单,并对取证情况及证据用途作简要说明。未使用证据提取(复制)单的,扣10分;未作说明的,扣10分。
  6.证据由提供人签字(盖章),复制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每缺一项,扣10分。
  7.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一联存档。未使用第一联存档的,出现一例,扣10分。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所有 2005-2010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鲁ICP备05023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