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促进各执法办案机构相互学习,全面提高执法文书制作及执法档案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行政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形成的执法办案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结案后按规定装订而成的文卷。 第三条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执法办案机构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评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评审小组属临时性机构,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员需经各执法办案机构或法制机构推荐,由所在机关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报局长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评审员: (一)获得过“优秀案件主办人”荣誉或者主办案件获得过“优秀案卷”的执法办案人员; (二)法制机构、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业务骨干; (三)工商所法制员。 第七条 对所在机关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审活动,各执法办案机构均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参加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案卷,由评审小组按案件登记台帐从结案案件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每个执法办案机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各2件。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审主要从立卷归档、案件质量及文书规范化程度三个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采取百分扣分计分法,按照《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审标准》和《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审标准》逐项评审,计算得分。 第十一条 评审成绩达到71-80分,评定为合格案卷;达到81-90分,评定为良好案卷;达到90分以上,评定为优秀案卷;达不到70分,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二条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每年应定期组织本机关案件质量评审活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全市系统案件质量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应当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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