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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文书格式规范
发布:市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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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格式规范。
  一、本格式规范所称的执法文书,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及《关于适用新行政复议文书及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0〕第228号)中所规定的用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文书,包括行政处罚专用文书、行政复议专用文书、行政赔偿专用文书和通用类文书。
  二、执法文书的内容,一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书内容设置,除涉及救济途径与期限的文书依法修改外,其它文书内容不得自行修改。
  三、执法文书用纸采用A4型80克白色双胶或复印纸,文书为多联式的,采用静电无碳复写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芯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四、版面文字的使用规格
  (一)执法文书版面文字规格的一般要求
  1、文书题头。文书题头是指文书制作机关及文书名称,如“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名称与文书名称应分为两行,1号黑体字居中排布,字间无空格。
  2、文书字号。对外送达的执法文书,编号办法、内容依照或参照《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办法》(烟工商法字〔2002〕第128号)规定执行。格式为文书题头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编排,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码标识法,年份编满四位,序号不编空位(如:1不编为001)。
  3、文书正文。编号下或文书题头下空一行,如果是表格式,则编号下或文书题头下不空行。有主送人的,主送人左侧顶格标识。正文部分每自然段首行左空2字,全部用3号仿宋体字,行距、字间距应适当,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式样,依照《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的通知》(烟工商法字〔1999〕第66号)规定执行。
  4、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居文本底部右侧适当位置,采用中文标识法,年、月、日不得使用分隔符“-”、“/”或“.”代替,年份采用中文数码标识法,不得省略或简化,“零”标识为“○”,不得用英文字母“O”或用阿拉伯数码“0”代替,月份、日期采用中文数字标识法,不得使用简写“廿”或“卅”,准确写法如“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制发机关印章。对外送达的执法文书落款处应有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时间,并加盖制发机关印章,印章应居中下压机关名称与成文时间。
  (二)执法文书版面文字规格的特殊要求
  1、证明信。证明信竖分两半,左为存根,右为用于出示的证明信正件。存根及证明信正件文头为2号黑体字,存根正文及编号为5号仿宋体字,证明信正文及编号为3号仿宋体字。
  2、案卷封面。单位名称为1号黑体字,“案卷”两字为特号黑体字,均居表格中央。其余字体为3号黑体字。
  3、执法文书为多联式。文书为多联式的,在左侧上下居中部位印制联标识,字竖排,字体大小与正文相同,为3号仿宋体字。
  4、当场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应在文书右上角机印流水编号。
  五、执法文书提倡使用微机打印,手工填制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并且要用正楷或行楷字体工整书写,字体大小应适中。
  六、本格式规范未作规定的,可参照《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文规范格式》(烟工商办字〔2002〕第34号)要求制发。
  七、本格式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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