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市仍有6918户企业未按规定在2007年6月30日前申报2006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7月3日在《烟台日报》发布限期年检公告,9月19日我局又在《烟台日报》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织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吊销企业名单见我局、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办公地点业务公告栏)。
特此公告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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