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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登记 > 办事指南 > 三、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正文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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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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