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钢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一市民被歹徒绑架,身上携带的信用卡被绑匪在一酒店刷卡消费。后来市民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可是由于市民无法提供自己的信用卡预留签名以及其他证据,因此被判败诉。这是近日发生的一起涉及信用卡纠纷的案件。昨天,广州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信用卡盗刷和丢失引发的使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市民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在发生信用卡被盗或丢失时,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跃说,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审理原则是,合法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对于特约商户的过错认定,法院主要审查商户有无依法依约审查持卡人身份资料、签名、相貌等;对于合法持卡人的过错认定,法院主要审查持卡人有无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等。市民应该注意留存信用卡申领表和消费签购单据。在信用卡被盗或丢失,合法持卡人在客观上无法提供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信用卡丢失前成功消费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或信用卡申领表上留存的签名字样与被盗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相符,可作为判断冒用信用卡人在争讼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依据。 未预留签名索赔失败 案件发生在2005年11月27日至28日,招某遭第三人郑某等人绑架,其间招某的银行信用卡在某酒店分五次刷卡消费,金额合计17938元。2006年7月25日,招某遭绑架一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招某银行信用卡在某酒店消费17938元是犯罪人所为。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7938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招某未能提供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作为判断冒用信用卡人在本案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涉案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依据,进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某酒店未认真核对冒用信用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从而存在过错,导致招某的经济损失。所以,招某的主张证据不足,其要求某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签购单签名助索回2234元 薛某在某银行开立了彩照信用卡,该信用卡印有薛某近期免冠彩照及身份证号码,背面的左下角留有薛某的签名。薛某于2006年1月3日晚8时左右发现该卡连同钱包、身份证一起被盗,他立即报警并通过电话向发卡行挂失,信用卡在当晚8时45分成功挂失。而该信用卡却于当晚8时15分51秒,在某商店刷卡消费了4468元。 法院认为,薛某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成功消费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足以作为对比本案所涉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的样本。经比较,发现两者在字体和运笔上存在明显不相符。因此,涉案商店没有尽审查义务,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薛某对信用卡及身份证保管不善,在信用卡被盗后亦未及时挂失,对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而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故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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