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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商家不审核签名要赔钱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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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朝涛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信用卡丢了,被人拿到商场、百货哗哗地盗刷。卡主的损失应该由审核不严的商家“买单”还是卡主自认倒霉?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按照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
  
  据广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跃介绍,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信用卡商事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最为典型的是失卡之后的损失赔偿纠纷。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对信用卡挂失之前的透支金额,一般由持卡人自行承责。
  其次,卡主与商户之间的损失承担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法院主要审查商户有无依法依约审查持卡人身份资料、签名、相貌等等;审查持卡人有无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等身份资料、及时挂失等等。
  在比对签名是否一致时,由于信用卡已经丢失,法院则主要比对信用卡申领时的签名以及以往消费单上的签名,将这两处签名与盗刷时的签名相比对,如果签名明显不一致,则商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还特别提醒:市民注意留存信用卡申领表和以往消费签购单据;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以免遗失或被盗时给盗用信用卡者提供便利;信用卡或身份证丢失时应及时挂失报警。
  案例一:商家没核对签名赔一半
  市民薛某在某银行开立了彩照信用卡。2006年1月3日晚20时左右,薛某发现该卡连同身份证一起被盗,便立即通过电话向发卡银行挂失并报警,信用卡在当晚20时45分成功挂失。但该信用卡于当晚20时15分,在某商店刷卡消费了4468元。薛某随后将该商店和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
  薛某提供了申领信用卡时候的签名以及以往消费单
  上的签名,法院比对发现,薛所提供的签名与本案所涉签购单上的签名存在明显不符,因此,广州中院认定涉案商店没有尽到核实签名的审查义务,同时,薛某也对其信用卡及身份证保管不善,最终,法院判商店和薛某各承担一半责任。
  案例二:未能举证酒店不负责
  2005年11月27日至28日,招某遭绑架,期间,其信用卡在某酒店分五次刷卡消费,金额合计17938元。2006年7月25日,招某遭绑架一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招某银行信用卡在某酒店消费17938元是犯罪人所为。招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7938元。
  但是,由于招某未能提供申请信用卡时的签名
  ,也没有以往的消费签购单,也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酒店未认真核对签名,因此,招某要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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