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披露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绳; 2、客观、公平、公正,一般只作客观性披露,不作主观评价; 3、保护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注重披露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披露的范围 1、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格式合同、店堂告示; 2、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 3、电信、铁路、交通、航空、银行、保险、教育、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对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 5、在一段时间内,同一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服务受到多次投(申)诉的; 6、被投(申)诉方收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交的投(申)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且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 7、对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调解消费纠纷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的; 8、被投(申)诉方对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但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超过约定期限30日未履行的; 9、商品存在缺陷,无法及时追回并有可能继续侵害其他消费者的; 10、其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披露的方式与内容 1、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进行披露;对被披露的个案投(申)诉信息采取实名披露; 2、披露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被投(申)诉次数、侵害事实、造成后果及处理结果等。 四、披露的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需披露的,由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审查有关材料,核实有关事实,填写《消费者投(申)诉披露申请表》,制作披露文稿,并附投(申)诉信、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 2、由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 3、由消费者协会会长或分管局长核准、签署意见,重大披露事项报局长批准; 4、以消费者协会或“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名义对外发布; 5、将有关材料整理建档并按要求保存; 6、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向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或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披露信息;也可依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披露,披露内容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五、其他规定 1、本办法由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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