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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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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1日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烟台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YANTAI MUNICIPAL CONSUM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TC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烟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和具体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接受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遵循公平正义,依法维权;严格程序,管理规范;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 本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本会依照《消法》和《消保条例》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客观、真实、公正地公布调查报告和比较试验结果;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发布消费警示和指导信息,披露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四)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七)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消费者满意单位进行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九)参与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约,并监督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县市区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推举的理事组成。理事若有变动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任免进行表决;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但一般情况下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可采取通讯等多种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决定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四)对会长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表决;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采取通讯等多种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对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四)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有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设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本会推荐提名,由所在单位审定,由理事会进行表决;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消费维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一定的维权知识及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消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本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审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业分支机构和基层工作站。专业分支机构和基层工作站接受本会领导,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理事单位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会宗旨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批准成立本会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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