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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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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四)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消费者满意单位进行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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